□梁江濤
日前,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廖永遠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對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黨組成員孫鴻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在這兩起官員違紀案件的通報中,都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列入其中。
在慣常的印象中,官員搞假年齡、假學歷,不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這都是“小錯誤”,中紀委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作為“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的具體細節(jié),將其視為欺瞞組織、對黨不忠誠的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再次證明官員個人事項申報制度不是“稻草人”,而是懸在每個官員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
各級紀委在監(jiān)督執(zhí)行官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時,應將重點放在抽查核實上,而且要將抽查核實結果公開,敞開社會監(jiān)督之門??傊3謶椭胃瘮〉母邏簯B(tài)勢不放松,“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入通報,這樣的“反腐好聲音”越來越多,依紀依法懲治腐敗的機制將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