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藝明 通訊員 楊翠敏) 順德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龍公司)差點讓自己的員工給“坑”了!原該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的一部門經理高某及總監(jiān)塔某,與廣告公司勾結,通過虛假合同騙取廣告費,這樣一“忽悠”,就“坑”走公司38萬多(廣告公司和他人得9萬多)。
昨日,佛山中院向媒體公布,該院近日終審裁定維持原判,判處高某獲刑3年零3個月,判處塔某2年、緩刑3年。
部門經理套取“廣告費”
高某(男,31歲,山東濟南人)與塔某(女,31歲,山東青島人)分別于2001年和2003年入職科龍公司,后來兩人先后調任至科龍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別擔任分公司的空調部經理和營運管理部總監(jiān)。高某負責分公司的經營及區(qū)域產品推廣、廣告策劃等,塔某則負責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掌握著分公司產品推廣、廣告策劃的高某,漸漸覺得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神不知鬼不覺地撈上一筆。去年4月,高某向塔某提議套取科龍公司的廣告費用。在高某的要求下,塔某通過朋友陳某(另案處理)的介紹,找到了北京星火中視影視策劃中心(下簡稱星火中心)。
假合同忽悠走38萬多元
隨后,高某以科龍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義,與星火中心簽訂了兩份虛假廣告合同,合同總金額為66萬元。簽訂合同后,高某以該兩份合同堂而皇之地向科龍公司申請廣告費用。
接著,高某找到真正做廣告的公司簽訂廣告協(xié)議,做出點“實事”以蒙騙總公司。在廣告費用審批期間,高某以星火公司的名義與一廣告公司簽訂了廣告發(fā)布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在北京一公交線路的公交車上發(fā)布車體廣告,廣告費用為27.4萬元。
經過審批后,科龍公司將66萬元廣告費用劃撥給星火中心,高某與塔某先后兩次通過星火中心,向真正的廣告公司支付27.4萬元廣告費。剩下的38.6萬元,就這樣不聲不響地流到了案中相關人員的腰包。
據(jù)后來查明,星火中心通過轉賬和現(xiàn)金的方式將其中的28.7萬元交給高某和塔某,而星火中心和陳某則分得9.9萬元。
“貼錢”退贓女總監(jiān)獲緩刑
今年1月26日,高某和塔某雙雙被抓獲。后來,塔某“貼錢”退還了36.6萬元贓款給科龍公司,并得到了科龍公司的諒解。今年初,順德區(qū)檢察院以職務侵占罪起訴高某和塔某。
在審查中,順德法院認為高某在這起職務侵占罪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屬于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而塔某屬于從犯。鑒于高某和塔某均自愿認罪,以及塔某主動退出贓款等量刑情節(jié),今年6月,順德法院依法判決高某有期徒刑3年零3個月,塔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一審宣判后,高某認為該判決過重,提出上訴。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一審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依法駁回高某上訴,維持原判。